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7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

8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区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包装标识含有治疗疾病内容的外用保健用品案

2022年7月1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养生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老年人正在体验一款名为“卡洛甘露薰蒸液”的薰蒸脚部服务,同时现场也有该产品销售。上述“卡洛甘露薰蒸液”包装上标称“本品属于外用保健用品,有祛风散寒除湿、通经活络、解除痹痛、促进睡眠的保健作用”的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含有治疗疾病内容的外用保健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消费者发现非药品虚假宣传的,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二

通州区某床上用品加工厂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8月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床上用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4家网店,上述网店中有4款产品盗用了他人店铺的文案进行宣传,与实际销售的产品不符;同时,当事人网店交易记录中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记录。当事人“盗图搬店”“刷单炒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目前网络平台已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途径,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也成为新时代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盗图搬店”“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净化网络交易市场环境,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海门区某小吃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白酒案

2022年7月15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区某小吃店检查,发现41瓶印有“五粮液”字样、LOGO、拼音,并印有“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 净含量500ml”字样的酒。当事人现场无法举证41瓶酒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扣押。2022年7月27日,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上述41瓶酒假冒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没收侵权白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酒类作为市场需求量大的一种食品,一旦假酒流入市场,将对人民群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本案的快速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在社会层面上对其他生产商、经销商起到了威慑作用。

案例四

启东市某酒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米酒案

2022年7月2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市某酒厂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包装完毕的米酒共计61箱1358袋,标称品名为黄酒、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早产食品”采用虚假标注的方法虚构一个延后的日期,使得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出品日期”面向消费者展示,这种行为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从严重处,有力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案例五

如东县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2年6月2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头孢呋辛酯胶囊等3个品种共计4个批次的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当事人对患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盒。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涉案药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药品有效期是控制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使用过期药品,不仅药品的质量难以保证,更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通过本案查办,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案例六

海门区某水暖器材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7月21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水暖器材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10个DYF-1.2-A7型万美调压器无过流切断装置、1个型号为“JYT-0.6”的旭晨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带有可调节功能,上述产品均不符合GB 35844-2018的相关要求。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不合格的减压阀涉及百姓的日常用气安全,一旦操作不当,有可能造成液化石油气的泄漏,引起爆炸、燃烧等严重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应选购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如购买到质量不合格产品,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七

海安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将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租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案

2022年7月21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租用的低温液体贮罐,且无法提供该低温液体贮罐的使用登记证明及技术资料。当事人将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租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特种设备出租方未向承租方提供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相关技术资料,而承租方缺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识,将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租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通过本案的查办,对特种设备租用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八

如皋市周某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的电动车后视镜及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7月1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销售的电动车配件均无标价牌;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电动车后视镜的外壳上均印有3C认证标志。经查,上述电动车后视镜均未经3C认证。当事人销售冒用3C认证标志电动车后视镜及销售电动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未明码标价的产品严重危害行业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车市场整治力度,对违法经营电动车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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