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东莞)网站获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春达印花洗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203150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春达印花洗水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人代表姓名: | 刘连春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120315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编号:管31粤S00314(19)、管道规格:89mmX4mm、下次检验日期:2022-09-30]。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3.0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5 |
公示截止期: | 2026-03-15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