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勇瑜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度报告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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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勇瑜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度报告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030315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勇瑜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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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张天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3〕030315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明,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在我局网站上公告提醒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在2022年7月1日在我局网站上公告仍未履行2021年度年报的企业,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罚款行政处罚。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于2023年2月14日才完成补报及公示。当事人构成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度报告行为,于2023年2月17日被我局查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1年度报告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5

公示截止期:

2026-03-15

处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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