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罗浮兴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罚〔2023〕1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市监罚〔2023〕104号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罗浮兴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法人: | 李旭聪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2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6 |
公示截至期: | 2024/03/16 |
处罚机关: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