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肇庆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商品,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作,重拳出击、整治到底,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违法案件。现公布肇庆市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案例1:高要区某五金制品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8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高要区某五金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HOPO”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模具生产加工标注有“HOPO”注册商标的传动盒990个。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模具和成品等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案例2:肇庆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端州月饼”实施商业混淆行为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端月州®饼”外包装月饼盒设计与投诉人出品的“端州月饼”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当事人在未得到“端州月饼”出品商的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端月州®饼”上使用与投诉人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端州月饼)、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经核实,当事人生产涉案“端月州®饼”月饼合计22674盒,货值合计66706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引人误认为“端月州®饼”是投诉人出品的“端州月饼”或者是与投诉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混淆行为。2024年10月23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肇庆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湍州®”月饼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端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肇庆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湍州®”月饼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湍州®”月饼的包装盒盖子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ZL 2023 3 0138423.X”字样,但上述月饼包装盒标注的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主视图的图案与该包装盒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主视图的图案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月饼包装盒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证明材料。经计算,当事人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5000盒涉案“湍州®”月饼并对外销售,其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的“湍州®”月饼的货值金额合计789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2024年4月12日,端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作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高要区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经抽检,当事人某肥业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的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为25.5%(限值为≥30%),被判定为不合格。经高要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当事人生产了抽检批次的有机肥产品共5吨,销售收入共3250元。高要区某肥业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2024年1月25日,高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怀集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使用“马坝油粘米”名称的产品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案
根据案件线索,怀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怀集县某日用百货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营业场所内的货架待售区上摆放有两包“马坝油粘米”。经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9月20日发布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27号)显示,仅在广东省曲江县现辖行政区域生产的油粘米方可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名词。当事人销售的马坝油粘米的生产厂家为高安市某大米加工厂,产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怀集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7:德庆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根据案件线索,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德庆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经营,违法经营额2380元,违法所得348元。当事人销售的6种烟草制品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违法经营额2190元,违法所得27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2日,德庆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烟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德庆县某种植公司使用禁用农药案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抽检德庆县某种植公司3000克鲜样紫贝,经检测,“毒死蜱”检测结果为8.56mg/kg,限量值≦0.02mg/kg,单项结论为不及格,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种植了约0.4亩紫贝,并购买了1瓶毒死蜱并全部喷施于这批紫贝,该批紫贝产品重量约600斤,市场价1.2元/斤,货值720元。该批紫贝产品在抽检后没有流通到市场销售,2024年1月4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已全部现场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德庆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禁用的农药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陈某销售假冒“FENDI”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0日,肇庆高新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辖区内销售假冒“芬迪”牌皮包,肇庆高新区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于2021年开始租借居民小区内的出租屋作为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皮包的仓库。经搜查,仓库内共存放3668个皮包。经鉴定,上述皮包均是侵犯“FEND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侵权产品总价值为81831400元。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10:封开县某林业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林木种子案
2024年9月23日,封开县林业局对肇庆某林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2024年8月至10月,肇庆某林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株数为1640株。肇庆某林业有限公司未对该批种子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肇庆某林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1日,封开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种子、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