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同市云冈区某车行经营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冈区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行经营的1辆型号TDT2183Z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内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随车产品合格证参数标明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了变动。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型号电动车1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100元。
案例二:大同市云州区某摩托车行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云州区某摩托车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1辆车型类似于电动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价1200元,其鞍座经过测量,长度超35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1辆,执法人员要求返厂处理。当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已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没收非法所得200元并罚款1440元。
案例三:大同市浑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原车充电器不匹配案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车行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充电器不匹配问题,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安全和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298元。经浑源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原车充电器不匹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98元。
案例四:大同市广灵县某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案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灵县某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陈列有2辆未标注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经调查,该批次电动车共购入2辆,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五:大同市左云县某电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左云县某电车经销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陈列区存放有1辆车型类似于电动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标牌价1400元,其鞍座经过测量,长度约为50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国家强制标准(鞍座长度不超过35厘米)的要求。经调查,共购进1辆,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