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专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

(“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专刊)

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昭德贡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国旗发布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内部专供酒案

2024年4月19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昭德贡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国旗发布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内部专供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设立“安徽昭德贡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于2021年5月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一款“定制酒”产品,酒瓶及包装盒图片标注“内部专供”字样,网站背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天安门图案进行宣传。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发布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内部专供酒的行为,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明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内供酒”案

2024年5月29日,滁州市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徽明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内供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依法对定远县永康镇的安徽明相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有“内供酒”绵柔浓香型白酒6箱。经查,安徽明相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定远县东升包装印制有限公司“内供酒”包装箱共计500个,配制上述品种白酒1000千克,货值金额4800元。涉案产品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赋予酒业经营部商品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4日,阜阳市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上县赋予酒业经营部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赋予酒业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包装上带有“特供酒”字样的瓶装白酒。经查,2020年,当事人以100元/瓶的价格购进“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供酒”6瓶,以20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2瓶。上述白酒外包装标注:贵州茅台镇,特供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浓香型白酒,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16年12月9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涉及的其他违法线索已依法移交)。

四、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徽涵商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相山区徽涵商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山区徽涵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外包装标注“珍品、内部专供、二十年窖藏”的白酒8箱,外包装标签信息有“内部专供”字样,该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上述预包装白酒。经查,当事人店内白酒的外包装纸盒标注信息“内部专供”,瓶体标注“二十年窖藏”字样。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标签信息内容虚假的预包装白酒暂未售出。当事人进货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索证索票及标签宣传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汇成酒业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市汇成酒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汇成酒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12瓶印有“VIP品鉴酒 ”白瓷酒、13个印有“内部专供”等字样的外包装盒、2个印有“内部专供”等字样的外包装纸箱盒、9个印有“内部专供酒 ”等字样的外包装纸箱盒。经查,当事人从网络平台购买12个白瓷瓶、12个标签纸印有“内部特供”、13个外包装盒(印有“内部专供 窖藏粮液 五粮原浆酿造酒 净含量:500ml”)、2个外包装纸箱盒(印有“窖藏粮液 五粮原浆纯粮酒 内部专供 500ml*6”等字样),随后将店内销售的普通桶装酒灌入白瓷瓶中,贴上标签纸,灌装12瓶,用于门店开业推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一定金额的酒后赠送一瓶特供VIP品鉴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9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余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5月28日,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投诉举报,称在其微信上购买的贵州茅台酒可能是侵权商品。湾沚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与举报人联系,并对该批商品委托商标所有权人进行鉴别,经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举报人在微信好友余某处购买贵州茅台酒,到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包装、瓶身上均印有贵州茅台标识,并标有“贵州茅台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商品外箱、手提袋、单瓶外包装上均印制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字样,明显与正规门店产品包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园小吃部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1日,宣城市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瀛洲镇东园小吃部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绩溪县瀛洲镇东园小吃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商店货架上发现有标称为“军中茅台酒”的白酒2瓶。上述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经查,涉案产品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茅台”注册商标,但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当事人称案涉产品系他人赠送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且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货架上摆放的2瓶“军中茅台酒”暂未售出。当事人销售的“军中茅台酒”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票据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案白酒外包装使用了“茅台”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6月14日,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6月11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陈某某举报,反映其在网上购买“军中”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涉嫌假冒侵权,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鉴定真伪。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处发现印有“军中”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两箱,共12瓶。调查发现,陈某某于6月3日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联系,订购“军中”茅台和茅台“内供”酒各1箱。执法人员查询快递单发现,发货仓库地址显示为贵州遵义市仁怀市大坝镇姜家寨众宾。6月11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对陈某某购买的“军中”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产品系侵权商品。周某某销售的“军中”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与公安机关会商决定,由祁门县公安局对涉嫌销售“军中”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的行为立即进行侦办,祁门县市场监管局协助配合。10月18日,联合调查组在贵州众宾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军中”茅台等白酒372瓶,各类包装材料1000余个,控制涉案人员5名(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本文来源:https://cjddsb.com/news/597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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