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5点的郊区集市,天边刚刚露出鱼肚白,摊贩们开始忙碌起来。村民们从四面八方赶来购买新鲜的蔬菜、肉类、水产……好不热闹!然而在集市某个角落,竟然有人趁着这波人流量打起了摆摊卖药的主意。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检查发现村民黄某从他处购得一批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药品,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定时地前往农村集市摆摊加价出售。
法律分析
本案中,黄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农村集市擅自售卖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由于农村地处偏僻,一些不法经营者心存侥幸心理,利用农村消费人群(尤其是老年人)药品辨别能力不足、缺乏安全用药常识的特点,通过在非固定建筑物、非固定时间游击销售的方式企图逃避监管,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其销售的药品质量无法保障,会对购买服用此类药品的人群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在此,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不要只图方便,应当提高购药安全意识,从正规医院或者公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购买。尤其是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同时要了解,药品经营企业在向个人销售药品时有义务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若发现售药商家无经营资质,或发生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